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赣州沙河分公司 燃煤炉渣(煤渣)采购项目商务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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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炉渣(煤渣)采购项目商务谈判文件
根据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沙河分公司燃煤炉渣(煤渣)采购项目经过二次公开招标后经审批现转为商务谈判。
一、买受人: 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赣州沙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沙河分公司)。
二、采购材料:燃煤炉渣(煤渣)。
三、交货点、供应点、货价(不含税)、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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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点 |
供应点 |
到厂价(元/吨) |
采购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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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分公司原材料堆场 |
约30000 |
四、质量要求:以符合《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执行标准GB/T2847-2022,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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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项目 |
标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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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活性指数% |
28天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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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水量(%)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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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失量(%)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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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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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准如发生修订,均以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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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检验:1.标准:以《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GB/T2847-2022)为质量检验依据;2.方法及地点:卖方甲买方在交货地点随机取样进行质量检验。4、燃煤炉渣进厂后,由甲方质检员采集燃煤炉渣综合样(每800吨为一批次),由甲方生产部检验,并以生产部检验数据为准。
六、提出质量、数量的异议期限:1、乙方信任并甲甲方进行质量检验,结算以甲方检验结果为准,检验结果需由乙方指定联络人向甲方查询。如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7日内书面提出,提出后由双方共同甲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若检验结果和甲方检验结果之间的差异在正常误差范围内,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以甲方检验结果为依据;若差异超出正常误差范围,检验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结算以第三方质检机构检验结果为依据。正常误差范围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乙方在7日内未查询或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2、双方约定数量以甲方过磅计量数为准,乙方对计量结果不能提出异议。
七、质量考核:以甲方质量检验数据为准(综合样以每800吨为一批次)。
(1)若烧失量每上升1%,单价下降0.5元/吨(含税),若烧失量超过12%,可拒收。买方生产已经使用的数量不予结算也不予以退回,未使用完的卖方可自行装车拉回。
(2)活性指数以每个检验样留样进行月综合检验,活性指数<65%时,单价下降(65%-实际活性指数)*100*0.5元/吨。
当水分>3%时,则超过部分按实扣除重量,(计算公式:(实际水分%-标准水分%)*净重);当水分>5%时,超过部分按双倍吨位扣除重量(计算公式:(实际水分%-标准水分%)*净重×2)或拒收;如有生烧料、山泥、石块等杂物时按实扣除重量。扣水分、杂质等扣除的重量均在当天我公司地磅系统体现;
以上考核指标均单独考核,如同时出现多项指标不合格,累加考核。
注:以上考核单价以不含税计算。
八、供应商资质要求:
(1)商谈人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生产或经营范围包含本次招标采购货物或类似描述。
(2)与买受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商谈;本次商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同一控股股东或具有管理或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只接受一家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应保证所投标货物无任何法律侵权发生。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不良的债务和违约行为。
(4)未被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于都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和不合格供应商。
八、报价要求:
1.报价为不含税报价,为包干到厂卸货价,结算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按含税金额结算。若合同期内遇国家税率调整,双方以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调整含税价格,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商谈报价根据当前治超治限的运输环境、环保治理的政策环境等情况,不限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含高速、国道、省道等)。
3.卖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载重量应符合当地政府治超治限要求。不因限载原因而上调单价,不因运输道路或桥梁维修绕道而上调单价。
九、买受人具体地址:沙河分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华林村旁。
十、供应数量:约30000吨,具体数量及时间以甲人通知为准。
十一、附件燃煤炉渣(煤渣)合同文本:
沙河分公司燃煤炉渣(煤渣)采购项目
商务谈判小组
2026年6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