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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采购评审怎么评?政策新规下需要厘清的三件事

浏览数:13 发布时间:2026-04-16 18:00:00

随着国企改革深化和采购管理规范化进程加速,国有企业采购工作正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监管要求。2026年以来,多地密集出台国企采购管理新规,从采购方式适用、评审专家管理到评审程序规范,构建起更加系统的管控体系。

采购评审作为采购活动中决定供应商选择的核心环节,其规范性直接影响采购质量、资金效益和企业合规风险。今天,我们将围绕最新政策动态,梳理国企采购评审中需要重点把握的三个维度,供广大国企采购同仁参考。

1.厘清“法”与“规”——国企采购的政策依据与法律适用

做好评审工作,首先要弄清楚我们适用的是哪套规则。

国有企业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一般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应当关注针对国有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外部规定,例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界定;也包括国有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内部合规管理制度。

在采购方式层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的采购方式进行了系统分类。该《指导意见》虽以中央企业为主要适用对象,但地方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应重点关注属地国资委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对于不需要招标的项目,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可参照下列四种方式进行:

询比采购: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竞价采购: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较询比采购多一种需同时满足的情形: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

谈判采购: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等情形。

直接采购: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商议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可替代专利、仅有一家有效供应商等情形。

不同的采购方式对应不同的评审规则和要求,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评审时,应当结合所适用的采购方式,制定与之匹配的评审方案。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六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

2.把好“人”这道关——评审专家的规范选用

评审专家的专业素养和履职质量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公信力。在国企采购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依法合规履职:

(1)督促专家主动回避,防范利害冲突

在组织评审前,应当向评审专家告知回避义务,明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利害关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

(2)保障专家独立评审,严守评标纪律

评标专家享有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诱导或影响专家独立判断。同时,应当监督专家遵守评标纪律:不得擅离职守或者扰乱现场秩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3)要求专家廉洁保密,杜绝利益输送

廉洁方面,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保密方面,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3.守好“评”这道线——评审程序和现场管理要点

评审程序的规范性是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基础。

(1)评审准备阶段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实际,合理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和决策权限开展采购活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在评审前熟悉采购文件,确保对评审标准有准确一致的理解。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建议预留充足的评审时间。

(法规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五条;《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

(2)评审执行阶段

评审必须依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修改。对客观评分项应当评分一致,对主观评分项应在熟悉评分细则的基础上公正评分。评审环节坚持保密、公平、公正原则;评审专家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不得干扰其他专家独立评审。

(法规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3)评审后的复核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若发现存在错误,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评标专家须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第九条。)

从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再到八部门联合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可以看到监管部门对采购评审的要求正在持续深化——采购方式更加分类明晰,专家管理更加规范严格,评审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合规要求更加刚性具体。

采购评审工作已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性环节,而是关乎企业合规经营、资金效益与廉政建设的关键枢纽。每位采购人都应密切关注属地政策动态,将合规要求嵌入评审全流程,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评审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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